通知公告
通 知
发表于:2020/12/14

 

 

各房地产中介机构:

根据漳建房【201919号【202013号文件要求,没有办理机构备案的中介,不能从事中介经营活动,如违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。为了加强行业自律,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, 避免无序竞争,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:

一、尚未办理备案的中介抓紧办理机构备案手续;

一、有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为无证无照的“自由代办人员”提供网签;

三、严禁使用带有误导、诱骗、欺诈等违规的房屋买卖、租赁居间合同,没有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不能签约房屋买卖、租赁居间合同;

四、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必须明确告知服务事项及流程,中介收费清单目录等资料要存档,以便查核;合同必须签名并加盖公章;

五、严禁违规收取定金、侵占和挪用交易资金;

六、严禁违规套取租户贷款资金、从事“租房贷”、“套路贷”、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与网贷或非法小贷公司合作行为;

七、严禁发布虚假房源、误导消费者,扰乱房产中介市场。

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,认清形势,引以为戒,加强自律、防微杜渐。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,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;杜绝“黑中介”违法行为;对“套路贷”等违法行为要敢于斗争和打击,对无证无照的“黑中介”行为要敢于检举和制止,共同为构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中介市场而努力。

 

 

 

            漳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

            202012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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