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政策
买二手房后买家爽约,中介费用能否免除?海安法院这样判…
发表于:2021/11/8   来源:海安市人民法院

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屋

合同签好后买家爽约

中介费用能否免除?

近日,随着上诉期的过去,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,海安法院审理认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

案件回顾

2020年11月26日,李某通过房产中介将自己一套面积约72㎡的房屋以9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陈某,三方共同签订了《房屋居间合同》一份。合同对付款方式、交房期限、违约责任等均有具体约定,同时约定,买卖双方各支付1%作为房产中介的报酬,从房款中直接扣除,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单方原因导致买卖未能成交的,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,中介方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。当天,陈某微信转账3万元给李某,作为购房定金,并向房产中介出具《承诺书》一份,载明中介费在中介方办理过户时给付。

同年12月2日,陈某通过微信联系房产中介,表示由于资金不够,决定放弃案涉房屋的购买权。此后,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,合同最终未能实际履行。

(图片源于网络)

房屋买卖未能成交,房产中介向陈某要求支付约定的中介费时遭到拒绝,陈某认为中介未能促成交易,中介费用不应支付。双方争执不下,最终闹上法庭。

法院审理

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在房产中介的服务下,李某与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合意,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,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合同成立且生效。房产中介据此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。陈某因资金问题放弃购买权,致合同未能按约履行,陈某之行为构成违约,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故房产中介要求陈某负担买卖双方的中介费用,于法有据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判决陈某给付房产中介费用。

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,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除了关注合同内有关购房款项、房屋过户等事宜外,中介费的相关条款也应仔细阅读,充分考虑缔约成本后进行签订,避免因一时冲动爽约,给自己造成巨额损失。

来源:海安市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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